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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鉴定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3-26 文章来源: 浏览量:1250

大连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鉴定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管理,规范鉴定评审行为,保证鉴定评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是指我公司对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相应许可条件所进行的技术审查和条件确认工作。

 鉴定评审工作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和便民高效的原则进行。严禁弄虚作假、牟取私利。

 评审办作为我公司鉴定评审组织实施部门,按照相关规范文件要求,进行日常管理组织工作;质量技术安全部组织制定相应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鉴定评审细则和相关体系文件的制、修订

第二章 鉴定评审人员

 鉴定评审人员应当具备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本机构建立聘用关系的职工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与鉴定评审机构签订正式人事劳动合同或劳务聘用关系。

(二)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5年以上与所从事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特种设备生产、充装、检验、检测或安全监察工作经历。

(三)评审组长应当具有8年以上特种设备工作经历,近3年在特种设备相关领域有6次以上评审工作经历。

(四)熟练掌握特种设备相关基础知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五)品行端正、清正廉洁,无违法、违纪记录。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评审报告审核及批准人员应当具备特种设备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8年以上相关特种设备工作经历。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鉴定评审人员监督管理制度,与鉴定评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签署公正性与保密性承诺

第三章 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及要求

 评审办接受行政审批机构委托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取得联系,告知申请单位应准备的评审相关资料,资料预审通过后,应当10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现场鉴定评审日期,并将评审程序和要求告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评审办应当在鉴定评审实施的5个工作日前,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现场鉴定评审通知函》,并抄送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商定的评审日期派出鉴定评审组实施现场鉴定评审。鉴定评审组一般由24名鉴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长是评审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评审过程的规范性和评审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 申请单位认为鉴定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评审的公正性或者不利于申请单位商业秘密保护的,应当在收到《特种设备现场鉴定评审通知函》3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办提出。评审办核查属实的,应当重新安排鉴定评审人员。

十二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工作程序一般包括首次会议、现场巡视、分组审查、情况汇总、交换意见、总结会议等。现场鉴定评审一般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十三 鉴定评审组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中,应当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许可条件及相应的鉴定评审细则进行核实审查,完整见证相关资料原件,留存必要的文字、图片或影像见证材料,并明确记录每一项是否符合要求,无漏项、缺项、错项保证见证材料的可追溯,对每一项评审内容进行评定,不符合 的,应当说明原因。

十四现场鉴定评审工作中,发现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或者产品不能满足已受理许可范围的相应要求的,经申请单位书面申请、鉴定评审组确认后,鉴定评审组可以按照减少许可子项目或者降低许可级别后的范围进行鉴定评审,并在鉴定评审报告中说明。

十五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中,发现申请单位的单位名称、住所、办公地址、制造地址、许可子项目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且不需变更许可实施机关的,评审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申请信息变更。

十六 发现申请单位资源条件等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的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评审组应当及时封存相关材料立即向鉴定评审机构报告,鉴定评审机构核实情况后应当终止评审立即向行政审批机构告。

第十七条 鉴定评审组应当就需要整改的问题与申请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并根据现场评审情况形成符合条件”“符合条件需要整改 的初步评审意见。

第十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按以下要求分为符合条件”“整改后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

(一)满足许可条件或者现场整改后满足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

(二)部分条件不满足许可项目规定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满足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整改后符合条件

(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外,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

第十 现场评审初步评审意见为需要整改 的,鉴定评审组应向申请单位通报鉴定评审发现的问题及依据,并与申请单位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整改要求、确认方式和整改期限整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申请单位应当在整改期限内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及见证材料。鉴定评审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安排原鉴定评审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确认(如需现场确认,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现场确认日期),整改确认结果须由评审组长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评审办应当向申请单位提供鉴定评审员现场评审调查表并明确反馈方式,收集申请单位对鉴定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组廉洁自律情况评价意见。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申请单位应及时向评审办反馈鉴定评审员现场评审调查表

第二十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鉴定评审组应当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现场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记录及其相关的见证材料,并对现场鉴定评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 鉴定评审机构应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不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或确认整改完成之日起10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第二十 鉴定评审报告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及鉴定评审细则要求,一般包括鉴定评审结论、特种设备许可项目及参数明细表、现场鉴定评审报告评审记录、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整改确认报告其他情况说明等。

鉴定评审报告应当由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或者任命的评审报告审核人员审核,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人员批准,并加盖鉴定评审机构印章。

第二十 评审办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及时行政审批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报告被退回整改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交(因申请单位原因造成的超期除外),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批时间。

第二十 评审办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受理通知书》《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鉴定评审报告、申请单位提供以及评审组记录的相关文字、图片或影像见证材料等进行归档,保存期限不少8年。

第二 鉴定评审人员在从事鉴定评审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工作认真、高效,技术精益求精。

不徇私情,不搞幕后交易,评审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不泄露申请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不向申请单位提供有偿咨询。

不参与申请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不借评审之机推销产品。

不索要和低价购买有关产品。

不参加任何由申请单位付费的经营性娱乐活动。

不索要申请单位赠送的任何有价证券、礼品和现金。

不索要申请单位报销任何个人票据。

十一不携带亲友。

十二不要求高标准住宿就餐。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 鉴定评审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办公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等发生变更,以及鉴定评审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自变更之日及时行政审批机构报告。

第二十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加强鉴定评审工作质量管理,每年组织对鉴定评审项目工作质量进行内部质量审核。内部质量审核发现鉴定评审工作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发现鉴定评审报告内容失实、结论错误等严重问题,应当及时报告行政审批机构

 鉴定评审机构应按照行政审批机构相关要求及时上报年度鉴定评审工作总结,并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申请单位对鉴定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行政审批机构书面提出申诉。

第三十 鉴定评审人员在鉴定评审工作中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停止其鉴定评审工作,有关违法违纪线索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三十二 本办法由评审办负责解释。

三十三 本办法自202503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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